主播称“江小白不是白酒”,东方甄选被判商业诋毁赔偿30万元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首次披露了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的判决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东方甄选运营主体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其赔偿江小白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24年7月。东方甄选主播“天权”(现已离职)在直播带货其他品牌白酒时,发表了一段涉及江小白的言论:“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配料表里只要出现食用酒精,是不允许叫白酒的”“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天权当时自称“三级品酒师”,言论引发广泛关注。
江小白方面迅速回应,强调其所有白酒产品均采用纯粮固态发酵酿造工艺,酿造原料只有水和高粱,产品执行标准为代号GB/T26761(优级)的小曲固态法白酒国标。江小白认为上述言论严重背离事实,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非纯粮酿造,损害了品牌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随后,天权与东方甄选先后公开道歉。天权称“直播时说江小白不是白酒造成了误会”,东方甄选也承认主播对白酒品类的了解不够专业和全面。但江小白认为道歉态度不诚恳,未能正面回应误导问题,随即提起诉讼。
庭审中,东方甄选辩称其言论系基于江小白部分果味酒产品并非国家标准定义下的“白酒”这一客观事实作出,且属于主播临场发挥,不构成侵权。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主播虽然可以对同类竞品进行一定的商业评论,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
二是误导性信息同样构成商业诋毁。法院指出,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具体到本案,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江小白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江小白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这种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江小白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
最高法指出,本案“厘清了直播带货中正当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的边界,明确了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为平台内直播带货方的营销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同时提醒,评论内容即使部分真实也存在违法可能,若表达方式整体上导致公众误解,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