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高考志愿泄愤,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获刑8个月
近日,四川达州宣汉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一名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因被考生家长“放鸽子”而心生怨恨,私自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删除考生已填报的本科批次志愿,导致考生错失本科录取机会。该工作人员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25年7月,考生小明(化名)在本科批次B段征集志愿期间,其父亲多次联系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刘某某寻求志愿填报帮助。8月4日,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刘某某在约定地点久等未果,发现被“放鸽子”后心生怨恨。当天深夜,刘某某登录志愿填报系统,将小明已填报的本科批次志愿全部删除。次日考生家长发现异常时,该批次征集志愿已结束。
宣汉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删除他人高考志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官提醒,高考志愿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篡改、删除行为都将依法追究。
